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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好意搭载朋友遇交通事故 车主需要担责吗?法院判了!

时间:2026-05-12 11:50 作者: Hao230分类目录 来源:快科技 阅读:2 次

日常生活中,朋友开车捎你一段,同事顺路带你一程。一旦路上发生意外,引发损害,责任该如何厘清,赔偿又如何划分呢?

前不久,湖北鄂州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好意搭载引发的赔偿纠纷。

被诉至法院索赔这起纠纷起源于2021年7月的一场交通事故。当时还在上大学的小王和小李,相约暑假留在市区打零工。因为兼职的地方较远,小王便主动提出每天骑电动车无偿搭载小李往返。

一天夜里,小王骑车带着小李返回时,意外撞到了一辆停在路边的小货车。事故造成两人脸部受伤、牙齿受损,路过的群众迅速报了警。

民警介绍,当天晚上她们骑电动车回家,撞上了违规停放的货车的尾部。根据现场勘查,交警很快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小货车司机和电动车驾驶员小王,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乘坐人小李无责任。

根据这一认定结果,小李和小王在治疗结束后,分别与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因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已经覆盖了小李的治疗费用,所以小李并未要求小王赔偿。

然而让小王没有想到的是,事情发生四年后,也就是2025年,小李却一纸诉状将她和货车司机、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湖北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廖新莉介绍,2021年,医生诊断小李鼻骨骨折,牙齿脱落5颗。

2025年,小李因为牙齿需要修复更换,就产生了新的医疗费10064元,这时没有人赔偿了,于是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王驾驶的虽然不是机动车,但其行为符合民法典中规定的“好意同乘”标准。

“好意同乘”是指经驾驶人善意允许,搭乘人无偿搭乘顺风车、便车等非营运车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也就是说,“好意同乘”事故中,驾驶人可以减轻责任,但并不能免责。

据此,今年2月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货车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电动车驾驶人小王应承担的40%赔偿责任,酌情减免10%,即由小王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虽然一审法院酌情减轻了小王的赔偿责任,但小王和家人还是想不明白,为什么无偿接送朋友上下班,还要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小王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今年3月30日,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

庭审中,上诉人小王的母亲和被上诉人小李的代理律师,就赔偿责任的比例问题展开了辩论。小王的母亲表示,当时小李没戴头盔,又在后面唱歌,也影响了当事人小王骑车。小李的律师则认为,小李未佩戴头盔,小王未尽到注意义务,本身存在着明显的过错,交警认定的同等责任已经证明小王过错不低,不应当大幅减免责任。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三级高级法官李慧捷表示,“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定,减轻赔偿责任不是要免除赔偿责任。“好意同乘”既要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要鼓励友善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通过对“好意同乘”减轻赔偿责任,传递与人为善、助人为乐的价值导向。

针对二审过程中,小王母亲提出小李在后座唱歌干扰小王驾驶,引发交通事故的说法,因为没有证据支撑,法官并未采纳。但考虑到上诉人小王在和小李结伴通勤期间,小王长时间向小李提供无偿帮助,为鼓励这种好意施惠行为,以司法裁判引领社会风尚,鄂州市中院在进行二审判决时,再次减轻了小王的赔偿责任。

法官介绍,最终判定,原本被告承担40%,酌情减轻20%赔偿责任,被告实际上承担20%的赔偿责任。双方服判息诉,接受这个判决结果。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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